包茂高速陜西延安“8·26”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經過:
2012年8月25日16時55分,蒙AK1475臥鋪大客車從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長途汽車站出發前往陜西省西安市,出站時車輛實載38人。19時,車輛在呼包高速土默特右旗薩拉齊出口匝道處搭乘一名乘客,車輛乘務員也在此處下車。22時50分,該車在包茂高速與榆神高速互通式立交橋處,搭載另外一名轉乘乘客,此時臥鋪大客車實載39人,期間車輛由陳強、高金良輪換駕駛。8月25日19時3分,豫HD6962重型半掛貨車在兗州礦業陜西榆林能化有限公司裝載35.22噸甲醇后,前往陜西省韓城市昌順化工廠,期間車輛由閃文全、張軍輪換駕駛。
8月26日2時15分,重型半掛貨車進入安塞服務區停車休息并更換駕駛員。2時29分,閃文全駕駛重型半掛貨車從安塞服務區出發,違法越過出口匝道導流線駛入包茂高速公路第二車道。此時,臥鋪大客車正沿包茂高速公路由北向南在第二車道行駛至安塞服務區路段。2時31分許,臥鋪大客車在未采取任何制動措施的情況下,正面追尾碰撞重型半掛貨車。碰撞致使臥鋪大客車前部與重型半掛貨車罐體尾部鉸合,大客車右側縱梁撞擊罐體后部卸料管,造成卸料管豎向球閥外殼破碎,導致大量甲醇泄漏。碰撞也造成臥鋪大客車電氣線路絕緣破損發生短路,產生的火花使甲醇蒸氣和空氣形成的爆炸性混合氣體發生爆燃起火,大火迅速引燃重型半掛貨車后部和臥鋪大客車,并沿甲醇泄漏方向蔓延至附近高速公路路面和涵洞。事故共造成大客車內36人死亡、3人受傷,大客車報廢,重型半掛貨車、高速公路路面和涵洞受損,直接經濟損失3160.6萬元。
直接原因:
1.臥鋪大客車駕駛人陳強遇重型半掛貨車從匝道駛入高速公路時,本應能夠采取安全措施避免事故發生,但因疲勞駕駛而未采取安全措施,其違法行為在事故發生中起重要作用,是導致臥鋪大客車追尾碰撞重型半掛貨車的主要原因。 2.重型半掛貨車駕駛人閃文全從匝道違法駛入高速公路,在高速公路上違法低速行駛,其違法行為也在事故發生中起一定作用,是導致臥鋪大客車追尾碰撞重型半掛貨車的次要原因。
間接(管理)原因:
1.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呼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客運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落實不力。 呼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未嚴格執行《內蒙古呼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駕駛員落地休息制度》,未認真督促事故大客車在凌晨2點至5點期間停車休息;開展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工作不到位,對事故大客車駕駛人夜間疲勞駕駛的問題失察。 2.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 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實;未糾正事故重型半掛貨車駕駛人沒有在公司內部備案、沒有參加過安全教育培訓等問題;未認真開展危險貨物運輸動態監控工作,對事故重型半掛貨車未按規定配備兩名合格駕駛人和超量裝載危險貨物等問題失察。 3.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道路客運安全的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 (1)呼和浩特市交通運輸管理局組織開展道路客運市場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力,對呼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落實車輛動態監控工作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 (2)呼和浩特市交通運輸局組織開展道路運輸行業安全監管工作不到位,對呼和浩特市交通運輸管理局履行監管職責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 4.河南省焦作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 (1)孟州市交通運輸局及公路運輸管理所組織開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力,未認真督促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整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和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實等問題。 (2)焦作市道路運輸管理局指導孟州市道路運輸管理部門開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工作不力,對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存在的安全隱患督促檢查不到位。 (3)焦作市交通運輸局組織開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對焦作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和孟州市交通運輸局履行監管職責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 5.陜西省延安市、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安全的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 (1)陜西省延安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對包茂高速安塞服務區出口加速車道的通行秩序疏導不到位,對車輛違法越過導流區進入高速公路主線缺乏有效管控措施。 (2)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開展客運車輛及駕駛人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存在薄弱環節,對呼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客運車輛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監管不到位。 (3)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開展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及駕駛人排查建檔、安全教育等工作存在薄弱環節,對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及駕駛員的違法行為監管不到位。
防范措施:
一)高度重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內蒙古自治區、河南省、陜西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認真宣傳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以下簡稱《意見》)和《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規劃》(安委辦〔2011〕50號)。要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并落實本地區實施《意見》和《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規劃》中有關新制度、新措施的可操作性意見和辦法,明確細化責任分工方案,確保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屬地管理責任、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等落到實處。要切實改進道路交通安全監管的手段和方法,建立由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等機構牽頭協調的工作機制,形成工作聯動、數據共享、聯合執法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合力。 (二)進一步加強長途臥鋪客車安全管理。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研究制定切實有效的長途臥鋪客車安全管理措施,督促運輸企業切實履行交通安全主體責任。要嚴格客運班線審批和監管,加強班線途經道路的安全適應性評估,合理確定營運線路、車型和時段,嚴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長途客運班線和夜間運行時間。要加大對現有長途客運車輛的清理整頓,對于不符合安全標準、技術等級不達標的,要堅決停運并徹底整改。要督促道路客運企業嚴格落實長途客運車輛凌晨2時至5時停止運行或實行接駁運輸制度,充分利用車輛動態監控手段加大對車輛的監督檢查力度,督促運輸企業嚴格落實長途客運駕駛人停車換人、落地休息等制度,杜絕駕駛人疲勞駕駛。 (三)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管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督促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認真履行承運人的義務和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根據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在車輛上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有針對性地開展不同條件下的應急預案演練活動;充分利用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系統,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管理,嚴禁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低速行駛、隨意停靠。要對全省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進行全面排查和清理整頓,禁止任何形式的掛靠車輛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經營行為;用于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罐式車輛不符合相關安全技術標準、生產一致性要求的,要積極聯系生產企業進行改造。要建立駕駛人駕駛資質、從業資質、交通違法、交通事故等信息的共享聯動機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駕駛人的動態監管。 (四)加大道路路面秩序巡查力度。 陜西省、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繼續強化路面秩序管控,嚴把出站、出城、上高速、過境“四關”,對7座以上客車、旅游包車、危險品運輸車實行“六必查”,堅決消除交通安全隱患,嚴防發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要加強高速公路日常巡查監管力度,針對高速公路重點交通違法行為進行專項研判,提前優化警力部署,提升工作成效。要因地制宜,在高速公路服務區等處設立臨時執勤點,加強交通流量集中路段的巡邏,嚴查嚴糾違法占道、疲勞駕駛、超速超載、高速公路上下客等各類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要嚴格執行《意見》有關客運車輛夜間安全通行方面的新要求,科學調整勤務,改進執勤執法方式,完善交通管理設施,并督促指導運輸企業相應調整動態監控系統設定的行駛速度預警指標,確保夜間客運車輛按規定運行。 (五)著力提升道路運輸行業從業人員教育管理水平。 內蒙古自治區、河南省要高度重視道路運輸行業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采用案例教育等多種形式,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法制意識、責任意識和技能水平。要按照相關要求督促道路運輸企業建立駕駛人安全教育、培訓及考核制度,定期對客運駕駛人開展法律法規、技能訓練、應急處置等教育培訓,并對客運駕駛人教育與培訓的效果進行考核。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還應當針對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強化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的應急演練,確保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在事故發生后及時采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按規定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要督促運輸企業建立駕駛員檔案,定期進行考核,及時了解掌握駕駛員狀況,嚴禁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駕駛機動車輛。 (六)盡快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國家有關部門要適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實際需求,進一步完善罐式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技術標準和規范,提高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后下部防護裝置的強度,優化車輛罐體閥門等裝置的連接方式,提升罐式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被動安全性。要進一步完善高速公路技術標準體系,結合實際情況對高速公路服務區出口加減速車道長度、導流區物理隔離設施設置標準等內容進行適當修訂和細化。要借鑒劇毒化學品和爆炸品運輸相關管理措施,研究進一步加強易燃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的綜合措施。要進一步完善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管機制,盡快出臺動態監管工作管理辦法,明確車輛動態監控系統的使用管理規定,加強對道路運輸企業的指導和管理。
